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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价上调 汽柴油6月1日起涨400元/吨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6-2 16:00:10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通知,决定自6月1日零时起将汽、柴油价格每吨均提高400元。

 自今年3月25日国内汽、柴油价格上调以来,WTI原油期货价格由每桶53.98美元上涨到66.31美元,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整参考的国际市场原油价格由每桶45美元左右上涨至目前的57美元左右。根据完善后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决定上调汽、柴油价格,并综合考虑相关因素,适当缩小了价格调整的幅度。

 通知要求,中石油、中石化两大公司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的衔接,确保市场供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根据完善后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结合近一段时间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决定提高成品油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单位:元/吨)

 

90号汽油

90汽油

0号柴油

一、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北京市

 

7330

6660

天津市

6885

 

6145

河北省

6885

 

6145

山西省

6955

 

6200

辽宁省

6885

 

6145

吉林省

6885

 

6145

黑龙江省

6885

 

6145

上海市

6900

 

6150

浙江省

6940

 

6200

山东省

6895

 

6155

湖北省

6910

 

6170

湖南省

6950

 

6230

河南省

6905

 

6165

海南省

7030

 

6280

广东省

6965

7195

6215

广西自治区

7030

 

6280

宁夏自治区

6890

 

6145

甘肃省

6870

 

6165

新疆自治区

6665

 

6040

二、暂不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呼和浩特市

6900

 

6160

南京市

6900

 

6150

合肥市

6905

 

6165

福州市

6940

 

6190

南昌市

6905

 

6165

成都市

7105

 

6380

重庆市

7090

 

6345

贵阳市

7065

 

6305

昆明市

7095

 

6335

西安市

6870

 

6155

西宁市

6835

 

6175


(注:1、表中除北京市外,汽油(Ⅱ/Ⅲ)是指符合GB17930-2006《车用汽油》质量要求的车用汽油; 2、表中北京市汽、柴油为质量符合车用汽、柴油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238-2007,DB11/239-2007)的油品。)

 

 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均提高40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6130元和5390元。

 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表一。非标准品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二、供铁道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提高。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6530元和5790元。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其中,供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等额提高。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表二。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调整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四、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提高。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300元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制定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五、液化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整后的价格自2009年6月1日零时起执行。

 七、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的衔接,确保市场供应。同时,要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九、各省(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及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在6月1日18:00前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我委价格司(传真电话:010-68502194)(以上信息来自国家发改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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