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租来八辆轿车 转手就卖
作者:香车皇后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5 19:26:15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先到汽车租赁公司租车,再谎称是黑车或走私车,通过他人或直接自己低价卖掉。如此生财之道,马某竟然屡试不爽,在短短半年多的时间里,先后在六家汽车租赁公司内,骗走八辆轿车,共价值86万,马某从中获利24万余元。近日,马某因合同诈骗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而帮其卖车的李某等5人,也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受到了相应的处罚。

     牛刀初试 租车卖给熟人 

     2006年7月初的一天,大连开发区多瑙河大酒店内的大连前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迎来了一位年轻的客人。正常签订完汽车租赁合同后,这名看上去只有20出头的小伙子,将该公司一辆银灰色的捷达轿车(价值1.8万元)租走。此时谁也没有想到,这次签订的租赁合同,却短暂结束了这辆车在该公司被再次租赁的历史使命。 

    这名小伙子就是马某,1982年出生的他家住庄河市城关街道,无职业。将车租走约4个月后,马某找到了原来在一起工作过的谭某,谎称自己租来的捷达轿车是一辆无手续的黑车,想卖掉。谭某信以为真,以人民币2万元的价格将该车买走。 

    而就在此车被卖掉的不到半个月以前,马某又采取同样的手段,将在中山区麒麟西巷6号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租来的黑色北京伊兰特轿车(价值9.45万),以7万元的价格卖给庄河的一个同学。

    胃口大开 高价车低价卖 

     此后,尝到甜头的马某胃口大开,并将目标盯在了一些价值较贵的轿车上。2007年1月,马某与位于中山区天津街53号的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签订合同后,租走该公司的一辆黑色别克君威轿车(价值18.4万)。之后,马某找到李某和以前曾在他手里买过捷达轿车的谭某,让他们从中帮忙卖车。

     谭某和李某在明知该车来路有问题的前提下,在其中积极斡旋,找到左某联系卖车。左某明知道该车来路不明,却帮忙联系到了购车人宋某。宋某知道该车来路有问题,又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却最终同意购车。宋某将4.2万元钱交给左某,让其帮忙购买该车,左某交给李某4万元钱后,将该车提回,而剩余的2000元钱却据为己有。此后,李某和谭某各从中获利4000元,而马某得款3.2万。

     2007年2月5日,西岗区胜利路121号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的白色本田雅阁轿车(价值16.65万)被马某租走。通过谭某和李某,郎某在明知该车来路不明的情况下,以3万元的价格从马某手中将该车买走。尔后郎某通过他人介绍,谎称该车是走私车,想卖,取得一名买主的信任,并将该车以6.7万的价格出手,从中获利3.7万。频繁租赁 两吃"回头草"

2007年3月初,马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而在此之前马某频繁作案,并且大胆地两次将手伸进以前曾去过的汽车租赁公司。

大连开发区多瑙河大酒店内的大连前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首先被马某再次"光顾",今年年初,其隐瞒了已经将前次租走的轿车卖掉的事实,又与该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将一辆白色捷达轿车(价值2.25万)租走。此后马某谎称自己有一辆没有手续的捷达车想卖,将该车以1.5万元的价格卖给自己在金州的一位同学。

中山区麒麟西巷6号的那家汽车租赁公司也在马某的"回访"之列,其与该公司第二次签订租赁合同后,将一辆银色天籁轿车(价值15.75万)租走。事后,通过谭某和李某帮忙,辗转将车以5.8万元的价格卖走,三人分别从中各自获利。

法律判决 入狱12年罚金10万

法院审理查明,自2006年7月至2007年2月间,马某先后与6家汽车租赁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骗走8辆轿车,共价值86万元,从中获利共计24万余元。中山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李某、谭某、郎某、左某以及宋某等人在明知车辆来源有问题的前提下,帮助马某销售或收购轿车,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到五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案发后,被诈骗的8辆轿车全部被追缴,并返还给被害单位。(黄亮)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