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出台新方案着手整顿各类户口问题
1月21日,市公安局出台的《2010年乌鲁木齐市户口整顿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规定,即日起,对“
户在人不在”的,派出所将在其“空挂户口”项目中做“查无下落”标识,并停止为其办理户口、身份证等业务。 还没有在公安机关采集人像的居民请注意,5月1日起,在公安数据库中没有照片的首府居民,一律停办户口及身份证
业务。
对将户口滞留在学校超过两年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派出所将要求学校通知其尽快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通知不到的,
派出所将在“空挂户口”项目中填写“查无下落”,暂不为这部分人员办理户口、身份证等业务。
同时按照《方案》,对一人多个户口、应销未销等情况进行整顿。
市公安局户政处负责人介绍,为进一步严密、规范户口登记、居民身份证件管理,保质保量地按时完成乌鲁木齐市户
口整顿任务,市公安局制定此方案。
户口整顿工作自1月15日开始至4月30日结束,重点对目前户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人多个户口、应销未销户口等五类
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同时,排摸辖区无户口人员情况,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
数据库没有照片者五一起停办户口身份证
市公安局户政处于2009年4月24日在网上发布了《关于对市外迁入落户人员采集人像的通知》,要求“对申请在我市
落户的年满16周岁人员一律在落户时采集本人人像”。此次户口整顿工作结束后,从2010年5月1日起,凡公安数据库中没
有照片的,一律停办户口及身份证业务。(注:市外迁入在本市落户无法提取照片的,由本人提供带有照片的证件或证明
,由派出所扫描照片存档备查)。
三类无户口人员可落户
原户籍为本市的大中专毕业生、复员退伍、刑释解教人员,因故持证未落户的,经生(兵)源地、原注销户口地派出
所调查核实,符合落户条件的相关部门要及时给予落户。
公民因长期外出被注销户口、现回到原户口所在地要求恢复户口的,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应根据本人申请,在认真调
查核实后,恢复其常住户口并登记其实际居住地。
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按照民政部、公安部等五部门《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一人多户 保留常住户口
对一人多个户口的,派出所将在认真调查核实后,依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保留其中一个常住户口,注销其他重复户
口。其中,对经查证属当事人弄虚作假非法迁移落户的,要本着“谁登记、谁撤销,谁审批、谁撤销”的原则,按照公安
部《关于对弄虚作假非法落户被注销户口人员在原迁出地恢复户口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进行处理;对属于当事人未按
规定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而予落户的,户口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书面通知其户口迁出地公安派出所注销其原常住户口。
户在人不在 停办户口、身份证
依照《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人户分离人员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暂行规定》,对人户分离人员进行管理。其中对“人在户
不在”的,由居住地派出所出具《实际居住地证明》并录入实际居住地址,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凭《实际居住地证明》办理
户口、居民身份证等业务;对“户在人不在”的,要在其“空挂户口”项目中做“查无下落”标识,并停止为其办理户口
、身份证等业务。
对将户口滞留在学校超过两年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派出所按年度清理登记造册,并要求学校通知其尽快办理户口迁
移手续。通知不到的,派出所要在“空挂户口”项目中填写“查无下落”,暂不为这部分人员办理户口、身份证等业务。
非农集体户口且本人没有住房的居民申报“三投靠”落户或办理出生登记的,将其户口做所内移居转为家庭户口,同
时登记实际居住地后再受理申报。
四种情况应注销户口
应征入伍公民应当注销户口。入伍未销户口的,应凭入伍通知书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对于个别无法提供入伍通知书的
,需凭本人或直系亲属申请、军人身份证件或服役部队或人武部证明注销户口。
死亡公民应当注销户口。在医疗机构死亡的,应凭死亡医学证明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注销户口;在非医疗机构死
亡的,需凭两名以上直系亲属签名的申请、社区民警的调查报告、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注销户口;非正常原因死亡的,需
凭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注销户口。对于查找不到死亡公民亲属的,社区民警调查核实,经当地村(
居)委会核实并出具证明后,公安派出所注销死亡公民的户口。
公民被法院宣告失踪且已过公告期的,应凭法院公告、直系亲属书面申请注销其户口。
公民已在国(境)外定居或取得外国国籍但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应依据辖区出入境人员登记台账和市局出入境
管理处提供的近五年申请出境人员名单,逐人逐户核对,经亲属签字后注销。
警方提示:对于这次开展的户口整顿工作,请居民给予配合。尤其是人户分离人员,如果户籍地址与现住址不一致,
请及时将户口迁移到现居住地,保证户籍地址与居住地址一致;如果不是自己的房产而无法迁移的,请当事人及时前往居
住地派出所登记居住地址。乌鲁木齐在线讯(记者刘青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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